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来源:大连日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要求”和“五个支持”。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宗教界要以关心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强盛为己任,以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最重。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这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得超越宪法、法律享有特权。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各宗教之间、不同教派之间,都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不能以信仰宗教与否划线,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不能搞唯我独尊,排斥其他宗教和教派,造成宗教冲突、教派纷争。要以团结为重,自觉维护人际和谐与社会稳定。
要支持宗教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改革和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跟上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只要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内容,抑制消极因素,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宗教就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